為推動亞太媒體中心,提高業者競爭力,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無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決定放寬媒體經營限制,繼有線電視可經營電信業後,無線廣播、電視也可跨業經營電信業。
不過,為保障國人權益,修正案明訂只有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才能成為廣播電視事業的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而為避免媒體控制權過度集中,廣播事業同一股東持有股份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電視事業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現行四家無線電視中,台視約有百分之十九的股份由日本的NEC和富士電視台共有,新聞局官員表示,台視成立時因缺乏資金與技術,當年才會同意日商以入股方式交換技術,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不會對現行無線電視台造成影響。
另外,在高科技不斷發展下,未來電視數位化後,利用壓縮無線電技術,可使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增加使用頻道,目前一家無線電視的一個頻道,可壓縮出六個頻道使用。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草案明訂無線電視提供多頻道服務時,應至少有一個頻道以上的節目供公眾免費收視、收聽。
這次修正草案增加不少保障消費者的條文,如服務區域內有障礙時,除非執行顯有困難,否則電視台應負責改善;並依觀賞年齡訂定分級處理辦法;廣播、電視台應設免費專線電話及郵政或電子信箱,於節目結束時播送,以處理公眾、訂戶申訴事宜。
此外,對廣播電視管理大幅解禁,草案刪除播放時間上限;本國自製節目由每周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降低為百分之六十,刪除外國節目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的規定;節目時間表也由事前送新聞局核備,改為必要時事後提供;播放廣告時間上限放寬,廣播播送廣告不得超過節目總時間的五分之一,電視則不得超過六分之一,而收費的廣播、電視頻道則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2000/01/14/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