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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社字[2000]1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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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資訊網路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範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的傳播秩序,加強資訊網路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通過資訊網路以非廣播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點播方式)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的業務及相應的編輯、播放、傳輸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等活動。以廣播方式播放、傳輸節目,屬於廣播電視節目的傳播由《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規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訊網路,是指通過無線或有線鏈路相聯接,包括衛星、微波、光纖、同軸電纜、雙絞線等各種具體的形式,由資訊發送、傳輸、接收、處理設備所組成的,使用多種媒體進行資訊傳播的系統。資訊網路包括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通訊網、電腦網、閉路電視系統等。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是資訊網路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資訊網路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的發展規劃,確定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傳播者的總量、佈局和結構。 第五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資訊網路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的業務實行許可管理。持有《網上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許可證》,方可開辦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的業務。 第六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通過資訊網路傳播的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按以下四個類別實行分類管理:1、新聞類;2、影視劇類;3、娛樂類,包括音樂、戲曲、體育等;4、專業類,包括科技、教育、醫療、財經、氣象、軍事等。
第七條 開辦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的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第八條 開辦通過資訊網路傳播新聞類節目的業務,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第九條 開辦通過資訊網路傳播影視劇類節目的業務,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第十條 開辦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業務,須持與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有關的書面材料,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中央直屬單位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提出申請。審查合格者,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給《網上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只能按照《網上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許可證》載明的標識、傳播方式、傳播載體、傳播範圍和節目類別開辦傳播業務。需變更以上事項者,應當按上述程式辦理有關的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專門機構開辦通過資訊網路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業務的,由發起單位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以企業形式經營此類業務的,到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前,須先取得《網上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許可證》。 第十二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一年之內正式開通業務;逾期不能開通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許可證。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網上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目許可證》年檢制度。 第十四條 資訊網路的擁有者和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網路出租、出讓給未持有《網上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許可證》的單位用以向公眾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不得向未持有《網上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許可證》的單位提供網路硬軟體平臺和其他與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有關的服務。
第十五條 用於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的新聞類節目限於境內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製作、播放的節目。
第十六條 禁止通過資訊網路傳播有以下內容的節目: 第十七條 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傳播者必須對所傳播節目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國際互聯網路傳播本台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九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通過監聽監看、建立相應的公眾監督舉報制度等方式,對資訊網路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